在我的案子中, 我一直都是處於被告的身份, 對照一直攻擊, 我僅是防禦, "他"使用的招數是"以刑逼和", 想要用刑事案件來逼我和解.
感覺好像是一個霸道的小孩...想陷害你不成, 你没有乖乖地讓"他"陷害, 是你不對...
我想主在扣"他"門時, "他"一定是置之不理, 主在"他"身邊安排了那麼多的聖潔的基督徒...希望"他"能珍惜主給"他"的機會, 求主憐憫...
人的肉體及智慧是不能成就神的義
聖經羅馬書第8章3-8節
-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 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
- 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
-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 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
Romans 8
3 For what the law was powerless to do because it was weakened by the flesh,[b] God did by sending his own Son in the likeness of sinful flesh to be a sin offering.[c] And so he condemned sin in the flesh, 4 in order that the righteous requirement of the law might be fully met in us, who do not live according to the flesh but according to the Spirit.
5 Those who live according to the flesh have their minds set on what the flesh desires; but those who li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irit have their minds set on what the Spirit desires. 6 The mind governed by the flesh is death, but the mind governed by the Spirit is life and peace. 7 The mind governed by the flesh is hostile to God; it does not submit to God’s law, nor can it do so. 8 Those who are in the realm of the flesh cannot please God.
在官司過程中, 這是第二個刑事案件, 畢竟已打了一年多的官司, 比較進入情況一點點...
在法律的場合, 當您接受訊問時的權利有三:
(一)緘默權
(二)當事人被訊問時律師在場
(三)提供翻譯
緘默權:刑事被告有拒絕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以及保持沉默的權利。在刑事程序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接受訊問時,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情形,得拒絕供述,保持緘默的權利。 就被告而言,其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司法警察因此並負有告知得保持沈默之告示義務,若未盡此義務,依據新修法條第一五八條之二第二項,因此所得之證據需排除,惟關於此項權利保障僅限於供述證據(軍法專刊 - 第五十一卷第二期 )。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詢問被告應先告知: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這是真的, 不是電影裡才會有的情節~
二.犯罪嫌疑人(嫌犯)有以下3個權利
(1)緘默權 (嫌犯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2)可以請求辯護人 (4個小時的猶豫期間.若是外籍人士則有6小時等候通譯)
(3)請求調查有利自己的證據 (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所以得請求調查有利自己之證據)
三.警察抓到嫌犯之後當然有義務告知嫌犯的權利~~若無告知權利即使被告自白坦承犯行~~亦不能採為證據(證據排除法則)
很多離婚案子, 若是遇到智慧型犯罪的對照常常會演伸成刑事案件, 其實對照是想要把您弄得很憂慮...然後逼您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條件. 記得在上戰場之前, 先了解一下法律的保障. 另外一定弄清楚並了解, 您自己為何要打這個官司.
我記得第一次上刑事偵查庭時, 還很緊張的問律師:"刑事偵查庭的樣子.", 我指的是環境...其實真的是好小, 寬度是一個可以坐大約3個人的沙發, 外加一個開門空間.
1. 檢查官和書記官坐在前方, 現在都是用電腦繕打開庭筆錄,
2. 檢查官和書記官的前方有一個桌子, 桌上的電腦螢幕讓我們看書記官繕打的筆錄,
3. 回答檢查官詢問時,可以往前坐, 不用和對照擠在一個沙發.
4. 最後, 離開前, 書記官會把筆錄列印出來, 請您簽名.
5. 對了, 在法庭上呈給檢查官的證據要記得在空白處簽上您的名字、遞交日期及張數.
以上是我的小小經驗, 分享給情非得已、際遇和我一樣...的朋友.
加油吧! 成功是給努力及認真的人, 但切記, 方向一定要正確.
Good Luck, God Bless All of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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