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新聞(資料來源: http://news.msn.com.tw/news2721227.aspx)讓我發現了真相:
法界人士分析,週刊爆料林益世疑似收賄之後,特偵組依照作業程序「剪報分案」,並交由雄檢肅貪組調查,特偵組更不斷強調全案仍屬「他」字案,就是為了避免打草驚蛇。
這名人士說,檢方分案時會依被告或犯罪事實是否明確分為「他字案」或「偵字案」,一般而言,「他字案」被告只是「被調查的對象」,是否涉及犯罪還有待釐清。
他說,一般而言,「他」字案經偵查後,若檢方認定並無違法事實,可自行簽結,但是如果轉為「偵」字案後,就必須撰寫「不起訴處分書」,簡言之,「他」字案一般指被告或犯罪事實不明確,但是若犯罪事實明確,則會轉「偵」字案辦理。
法界人士說,特偵組強調分案時林益世是「他字案」被告,但只是「被調查的對象」,並非有具體犯罪嫌疑的「偵字案」被告,應該是意在讓林益世放鬆戒備。
這名人士指出,儘管檢方後來大動作拘提陳啟祥及其女友到案,不過訊後卻僅「請回」,形同宣告可能查無重大違法事項,而且在特偵組大舉搜查林家後,當
天下午立即傳喚林益世到案說明,並沒有預留資料整理的時間,加上陳啟祥方面不斷透過友人或民進黨立委放話,指稱自己擔心受到生命威脅,但檢方卻未採取「聲
押」以「保護」陳啟祥的安全,都讓林益世認定或可輕易過關。
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其實早在搜索林家之前就已經掌握關鍵證據,所以就連林益世的委任律師賴素如在看到卷証時都感到詫異,同時陳啟祥與林益世之間可
能涉及複雜的金錢往來,這也導致消息曝光後,林益世除了必須確認陳啟祥掌握多少證據後,更要搶先清查自己的財務狀況,避免風波更加擴大。
法界人士指出,依目前狀況看來,林益世是「證據揭發到哪裡就坦承到哪裡」,所以自白及繳回犯罪所得對林益世最有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名法官表示,在審判實務中,若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且如有所得而自動全部繳回,會減輕刑度。
1. 「他字案」被告只是「被調查的對象」,是否涉及犯罪還有待釐清
2. 「偵字案」被告是有具體犯罪嫌疑的被告
看到這裡, 我馬上去翻閱去年"他"想陷我於死地的刑事傷害案件的案號案由..., 因為那個案件我有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份書.
天啊! 案號是100年度偵字號, 而案由是家庭暴力防治等案件...
由於刑事案件是偵察不公開, 所以無法閱卷. 故無法得知對照是提供檢察官什麼資料, 但現在我已能判斷及預測"他"應該是提供了數份"假"家暴通報表及自傷下體的驗傷報告...很明顯的我被 set up (被設計了), 這樣的設計者心態真的是惡行重大.
難怪賴淑玲律師曾跟我說:"是我的錄音檔救了我, 如果没有那份錄音檔, 今天我會死的很慘..." , 當時我是有聽没有懂, 看到上述新聞後, 突然恍然大悟...當時我是深陷多麼危險的情境, 只是賴淑玲律師可能看我還要帶二個小孩怕我煩心, 所以才没告訴我嚴重性.
"他"後來去把第一份"假"家暴通報表的證人給全部塗鎖, 這是一份多麼好的證據啊...
而且"他"在刑事傷害偵查庭連開庭都還没開庭, 甚至連檢察署刑事傳票都還未寄發出來前即迫不即待拿這些憑空捏造及虛構事件的假證據去訴請離婚...
我要好好地和律師討論一下, 是不是要告"他"誣告罪, 因為"害人之心不可有"....這個害人之心太惡毒了...真是惡行重大...
而我為何能逃脫此網羅呢? 說起來真的要感謝讚美主, 這整個事件是在"他"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所設計的, 所以我的防備心没那麼重, 當時手頭也很緊, 為了省電池的錢...因此都是在"他"回來時, 真的發生事情時才錄音, 所以常常很多情況都没錄到音.
但...當"他"要設計我刑事傷害那天早上...大約4點多...有一個很強的意念一直告訴我"今天要錄音", 所以我順服了這個意念我錄音了, 結果是這個錄音救了我...
這是發生在我生命中的神蹟奇事, 在打官司過程中, 這樣的類似情況很多, 所以我才說是主幫我擋子彈...
至於要不要反告"他"誣告罪, 我會把這件事放在禱告中...
誣告罪之追訴期間多久?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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