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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4日 星期六

早期療育--離婚官司--什麼是反訴

我們離婚調解了三次, 一直無法達到共識而且對方的條件一次比一次差.  原本是約定100.6.7 進行第四次調解.   結果上星期律師助理通知我說:"法院書記官通知當天直接開庭."  而我的律師告訴我:"我們會提反訴."  所以我上網查了一下什麼是離婚反訴.  查到了一位網友小薇的經驗分享.


她的部落格資訊對一個從未進法院打官司的人來說是很寶貴的資訊.
以下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a18349/article?mid=1507&page=1#4607


要不要反訴?

什麼是反訴 ?
為什麼有律師會建議反訴?
要不要反訴呢?
對我們有何好處?


當律師用法律術語解釋時,若再加上不懂得口語溝通的技巧,常常讓我們這些法律門外漢越聽越糊塗,有聽沒有懂.

當對方提告離婚時,對方居告訴人地位,我方就是居被告地位.
同樣的,當我方提出告訴,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時,我方居告訴人地位,對方就居被告地位.
以上都是一方想離而另一方不願意離婚的狀況.
若雙方都想離婚,但是不願意用協議方式(可能是離婚條件談不攏或雙方根本不願意談),同時一方捷足先登,先向法院提出離婚,此時還沒提出離婚的一方就可以提出反訴離婚.此時雙方都居告訴人地位.

會有反訴制度,主要是為了避免浪費訴訟資源(重複審理或是形成判決矛盾),既然雙方都提訴訟要離婚,就給予併案在一起來審理,由同一法官同時來審理 兩個告訴人提的離婚.其結果可能是判決一勝一敗(接受其中一方主張的離婚請求,駁回另一方的離婚請求)或雙方均勝(接受雙方提的離婚請求)或是雙方均敗 (不准雙方離婚).

由於我國對於離婚認定採有責主義,即誰的婚姻過失多,誰就要對離婚負較多過失責任,同時過失多者不能以重大事由主張離婚,一但被判離婚,過失少的一 方提出離婚損害求償,過失被認定多者就要賠錢.而當兩方都主張離婚(一個提離婚,另一方就提反訴離婚),但各有主張離婚的事實和理由,也各自舉證,法官就會看,若是判決離婚,誰的過失比較多,就算敗訴,這就進一步牽涉到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 若彼此過失相當,因為雙方都主張離婚,法官就判雙方主張都獲准(離婚),但因為彼此過失相當,就無離婚損害求償. 若雙方均被認定無過失,且不符離婚要件,則不論是提出離婚或是反訴離婚者,都會被駁回(不准離婚).

當你想離婚,對方已先提出離婚訴訟,你就可以提出反訴離婚.
不過在提出反訴離婚前要仔細思考,一但被判決離婚,我的過失是否會比對方多? 若不會,就提反訴.否則提出反訴,但被認定要對離婚負較多的過失責任,就會被判敗訴(你提出的離婚訴訟被駁回,對造提出的離婚訴訟可能獲准).

另外也要考量,若被判決離婚,對我是否有利,例如:我是否要分財產給對方?
我是否能獲得足夠的贍養費或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和離婚損害賠償 ?
否則提出反訴離婚,若離婚要件具備,通常都會判離(因為雙方都想離婚,差別在於法院對於離婚過失多寡的認定,而此部份就會影響離婚損害賠償金額多寡和判 決書中對於兩造離婚主張所接受的程度) .

因此,若你認為此時訴離的時機不佳而對方已提出離婚訴訟,你就主張不離婚(居被告地位).
若你認為自己也想離婚,但對方已先向法院提出,你就提反訴離婚.
依照民事訴訟法572條,在第一審或是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提出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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