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 sl.niu.edu.tw |
當時四下無人, "他"以為外面還在下雨就對我說: "小芳芳没有雨傘."
我說: "你没有帶嗎? 去 7-11 買啊."
結果"他"說: "妳手上那把傘是我的. 上面有我的名字."
(没錯, 我手上的傘是把用了多年的破傘, 是有"他"的名字, 因為"他"把我們家大部份可攜帶外出的東西都寫上"他"的名字. 這是我們家買的, 不是"他"的.)
"他"硬是在小芳芳面前從我手上搶走了雨傘.
當時我真的很難過, 欺負人也欺負的太徹底了吧. 只想找個人說一下, 所以我去打擾正在吃飯的老師, 簡單述說一下借了把傘就離開. 還必須去小芳芳學校拿睡袋、書包及分享的玩具.
這件事情提醒我, 離婚時一定要把家中所有東西歸誰分清楚. "他"連訂書機這種小東西都要回家拿...是的, 要分清楚.
基督徒如果做錯事, 真的要跟主認罪悔改...
若硬著頸子行事, 主的懲罰是超乎我們所想像的...
不要讓自己走到那一步...
官司交給法院審理是對的, "他"還是認為"他"是皇帝可以主宰一切...
"他"一直告訴我
"妳若再堅持訴訟不願和解,到時候妳將因犯罪行為被判刑連監護權都失去而後悔莫及。"
真的搞不懂, 一個人没有犯錯, "他"能佈局來陷害...就好像為了逼我離婚, 把自己下體弄受傷, 然後報警→驗傷→堅持對我提出傷害刑事告訴. 還會對外散佈謠言說是警察叫"他"要對我提出傷害刑事告訴.
設局來陷害人, 您認為主會默許多久呢?
一個人若真的有犯罪, 其犯罪的行為不會因著事件的撤銷或結束而結束. 犯罪的行為是可以檢舉的.
人在做、天在看...主會調動萬有...一切的時間點都交給主掌權坐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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