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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認識 ICF - 身心障礙觀念的改變

8/14 星期六參加了殘障聯盟所舉辦的 ICF 焦點會議,   了解到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台灣將於民國101年以 ICF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進行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以下資料出處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ICF 政策專區  http://www.tfb.org.tw/new/ICF/icf_01.html


ICF的介紹
項目分隔線
世界衛生組織 WHO 於 1980 提出 ICIDH 做為身心障礙的國際分類系統後,於 2001 年修訂為 ICF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重新看待什麼是「身心障礙」,並正視環境因素與疾病 / 損傷後果的影響,開啟將焦點放在「障礙情境」,而不再是「障礙者」的新紀元。

基本概念與精神

身心障礙並非個人問題,而是一種人權與政治問題( WHO,1999 ), ICF 完全放棄過去用疾病名稱標示「身心障礙者是少數一群身心有障礙的人」的模式,而採用對健康做說明,變革為「每個人都可能有面對身體與環境互動時發生障礙」 的普及模式。自此,促進「處於障礙情境的公民」機會平等地參與社會,成為推動身障政策的核心價值。


˙ICF基本概念與精神(4-5月) 

機會平等與反歧視
  正是因為身心障礙為由的各種形式的歧視與機會不平等存在,才有了聯合國身心障礙 者人權公約、「反歧視法」與「定額進用」等保護的規定。 ICF 反映出當障礙的狀態是人一生當中必定會面臨的經驗時,我們能否共同分擔社會風險,給予未來可能處於障礙情境中的你、我、他也有完整、充份、有尊嚴地參與各 項活動的機會。
˙國際身心障礙人權:機會平等政策與反歧視法的推動(郭洛伶)

 公民權
由現在的「身心障礙者」變革為未來的「處於障礙情境的公民」,即是從法律上被動的受保護對象,拿回主導權,成為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主張充分參與社會之權益,成為自己生活計畫的決策者與政策制定的參與者。這不是基於案主自決,而是基於公民權要求國家積極作為。
˙從ICF觀點回應發生視障參觀者撞毀木化石展品的遺憾(李英琪)
˙讓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在ICF中的實踐 (王幼玲)
˙從ICF觀點看2009聽障奧運的舉辦(周佳穎、李英琪)
 


˙為什麼我們需要ICF:從醫療到公民權觀點(4-5月)


社會行動者
ICF 不強調專業協助觀點,而更重視個人與集體責任。要求助人工作者得成為「社會行動者」,即非一味要求個人適應障礙,而是推動社會改變以減少障礙:除了面對 ICF 評估架構重視環境因素,要求國家與社會積極作為,以減少 / 去除「障礙情境」外,同時,須學習以「處於障礙情境者」為主體,視其為推動社會改變的伙伴。



˙我們角色功能之轉變:從助人工作者到社會行動者(11-12月) 

分類架構與編碼原則
世界衛生組織以ICF提供統一的分類架構和標準化共通語言(編碼)來說明健康狀態,由兩個部份組成:第一部份為「功能與失能」,包括「身體功能與構造」及「活動與參與」,第二部份為「背景因素」,包括「環境因素」與「個人因素」,使不同領域、跨文化的人都能進行溝通比較。
˙ICF分類架構與編碼原則(周佳穎)


ICF與國際疾病統計分類ICD的關係
WHO發展兩項分類參考工具ICD與ICF,以描述 個體健康經驗與狀態。 ICD源自1893法國主編的國際死因分類彙編,為醫療體系進行診斷時國際通用的編碼系統,發展至今已到第十版修正版,其鑑別診斷分類可以評估臨床狀況及 相關環境因子,有利於醫療體系進入疾病與健康相關分類群概念,並與ICF做銜接,因此,這兩套對健康訊息進行編碼的國際分類工具必須搭配使用。
˙從疾病分類到身心障礙分類?從ICD到ICF (李世代)


ICF-CY兒少版
ICF 重視生命發展歷程,一個兒童在成長發展的過程中,如何定義「健康」非以成人模式就可以套用的,因此發展了 ICF-CY 版,以年齡排序從出生到 17 歲,包括了嬰兒、幼兒、兒童與青少年成長與發展的各階段之身體功能與結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 (家庭環境評估) 更詳細的內容。
˙簡介ICF-CY之環境因素(廖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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