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提問有關離婚訴訟的問題, 回覆如下:
1. 您可以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若您的資格符合即可申請到律師.
2. 您提到受配偶遺棄, 在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最高法院22年上字9220號判例
夫妻之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時, 如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 以致他方不能維持生活, 自屬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
您可在您的狀子中引用這個判例, 並提出證明因為配偶無正當事由不為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導致您和小孩不能維持生活。 這個部份要由您自己提出證明舉證。
3. 您提到您也遞出反訴離婚, 那表示您們雙方都有意願解除目前的婚姻關係, 原則上目前法院的運作是尊重當事人的真意, 所以婚姻的解消一定離的成, 重點是小孩的監護及剩餘財產分配。
4. 您提到兒子是小腦惡腫患者, 如果小孩監護權歸您, 您可主張對照支付兒子生活費至兒子成年20歲為止。 原則上小孩生活費是夫妻各付一半, 但您可主張因照顧兒子, 無法外出找正常上下班的工作, 所以要求法院判小孩生活費全部由對照負擔或大部份由對照負擔。
引用的法條是民法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5. 第一次開庭原則上法官會要求您們先試行調解, 也就是法院安排調解委員讓您們雙方先調解離婚, 若調解成功即不用進入訴訟。
6. 開庭時記得要看您前方的電腦螢幕, 書記官會把雙方所說的話記錄下來製成筆錄。筆錄內容是證據中的書證, 很重要, 若內容和您說的不一致時, 當場請求法官更改筆錄為正確內容。
7. 最後即是剩餘財產分配, 除非您們雙方另有約定, 否則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8. 關於復健。治療。補助部份, 建議您詢問社工或社會局, 您和他們連絡後, 會有社工主動和您連線。
建議您先到法扶申請扶助律師, 若您要指定律師, 建議您可以找方南山律師, 他是法扶的公益律師, 很盡責而且狀子寫的很棒, 您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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