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rico888-nicnbow/article?mid=354&next=343&l=f&fid=5
案件的審判要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
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
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作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另外找到一個mp3檔談到刑事案件的"準備程序".
以下資料來源: 法律快譯通
http://203.69.33.10/all_net/news/law/law.htm
89.什麼是「 準備程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