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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父母離婚監護權及親職教育--監護篇

以下資料來源: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35&docid=841

父母離婚監護權及親職教育--監護篇

內容提供單位: 福利服務組

父母離婚監護權及親職教育--監護篇

作者簡介:
張緡鏐(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社會工作處專員、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兼任講師、社會工作師)

*什麼是監護權
*如何爭取監護權
*什麼是監護權調查訪視
*調查訪視社工員的角色和任務
*如何面對監護權調查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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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的丈夫正在辦理離婚,我們有一個孩子,我想要離婚後孩子能夠與我共同生活,我要如何爭取呢?我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的機率有大呢?我的條件是否會不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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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監護權? ☆★

依據我國民法第四章「監護」中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其中第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法律上的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由父母所承擔,因此,監護人應該是被賦予負擔未成年子女 的責任,包括給予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成長環境的義務等,而不是將未成年子女視為私有財產,任其隨意處置。

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安排有下列幾種方式(參考劉宏恩教授分類):
1.單方監護:由離婚雙方當中的其中一方取得法律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另一方不具有監護權,但可要求會面交往的權利。

2.共同監護:父母雙方共享對於子女之法律上監護,但子女僅與父母其中一方同住,而由該同住之父或母享有對子女之事實上監護,有權決定子女之一般性日常生活事務。

3.分割監護(各別監護):在離婚夫妻有超過一個以上子女時適用之,其中一個或數個子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皆由父母之一方擔任,而其他子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則由另一方擔任,同時,父母雙方均會被相互賦予與他方所監護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 如何爭取監護權 ☆★

孩子的監護權原屬孩子父母所共有,因父母離婚而必須分開生活時,孩子應該與父母那一方共同生活,此時就會有可能產生孩子監護權歸屬的問題,解決此類問題有下列幾種方式:

一、離婚協議詳列監護權歸屬:在離婚當下,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前,即可進行孩子扶養相關事宜的協商,包括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的支付金額和方式等,並將協商結果詳列於協議書,監護權的歸屬即在協議中確定。

二、申請法院裁決:當雙方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歸屬有異議時,可向法院申請孩子監護權歸屬裁決,首先雙方或一方至法院申請(申請程序請逕洽各地方法院),承審 法官會發文給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工作的單位,如縣市政府社會局、家扶中心、世界展望會等等,再由該單位指派社工員進行訪視工作,該單位於期限內將訪視報告 送交法官參考,法官參酌雙方的情況做裁決,確定孩子的監護權歸屬。

申請法院裁決方式進行孩子監護權歸屬確定,即代表使用司法途徑來解決孩子監護權歸屬的爭議,雙方可聘請律師協助司法的相關事宜,並主張自己原有的權益。




★☆ 什麼是監護權調查訪視 ☆★

當天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歸屬有異議時,並已進入司法程序,法官會交付由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單位指派社工員至雙方居住的地方進行訪視工作,社工員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原則,評估那一方可以提供孩子較佳的生長環境,將評估報告送交法官做監護權歸屬判決之參考,其評估範圍有:

一、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此項的評估包括父母對於孩子的瞭解,以及生活照顧等等,瞭解平時父母如何與孩子相處和提供照顧。

二、居家環境:此項的評估包括居家環境的硬體設備、相關資源的支持等等,評估父母雙方的居家環境可以提供孩子生長所需。

三、探視子女的安排:此項為社工員瞭解雙方對於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對於探視子女安排的要求,以及能給予對方如何探視子女的方式,提供法官在判決的同時, 能給予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延續親子關係和情感。社工員對於雙方所做的調查訪視報告,係為提供法官做判決的參考,法官則會審酌實際需要,再 徵詢雙方而做具體的判決。




★☆ 調查訪視社工員的角色和任務 ☆★

從事監護權調查訪視工作之社工員,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原則,其主要的任務是擔任專家證人的角色,同時也扮演一個資料收集者、資料的分析者、資料的評估 者,然而調查訪視的社工員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員,也不是調查局人員,社工員無法像警察人員或調查局人員可以調閱資料或擔任蒐證的工作,社工員只是站在公正客 觀的立場,就雙方所提供的資料和陳述做成專業評估,再依據評估結果做成建議,再送交法官參考。當社工員認定資料不足以認定時,則會於訪視報告中建議法官進 一步的查證,因此,法官針對訪視報告列為主要參考項目之一,並非完全依照訪視報告而形成判決,法官也會參酌其他資料來形成判決,社工員的訪視報告僅提供法 官參考之用。




★☆ 如何面對監護權調查訪視 ☆★

該如何去面對社工員所做的監護權調查訪視,是離婚父母雙方爭取監護權時,不知如何去面對的課題,然而社工員針對孩子監護權的所做的調查訪視工作,最主要去 瞭解離婚父母雙方扶養孩子的條件及環境,評估那一方最適合兒童成長,因此,社工員是站在中立客觀的立場來做評估,因此,在面對社工員的訪視時,可以秉持下 列幾項原則,從容受訪即可:

1.據實以告:社工員是根據所蒐集到的資料加以評估判斷,因此,對於受訪的一方所提供的資料非常重要,且受訪人員的合作情況也會影響訪視的時間,因此受訪 人員能夠據實告知社工員所詢問的問題時,一方面可以讓社工員蒐集到正確的資料,另一方面可以節省社工員及受訪人員的訪視的時間,避免社工員花費更多的時 間,來確認資料的正確性。

2.提供利己的證據或控訴對方的證據:受訪人員在受訪當時若能完整的證據,包括利於自己或控訴對方的證據,可以讓社工員更容易判斷雙方的條件,若無法提供 控訴對方的證據時,社工員會就各項懷疑之處轉請法官調查,由法官在法庭上辦理如要求對質等各項工作,俾利評估雙方扶養孩子的條件。

3.理性且從容態度:面對社工員的訪視,無須過度緊張,只要秉持理性且從容的態度回答社工員的詢問即可,社工員即會蒐集到相關資料,可做更正確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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