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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早期療育--離婚官司--通常保護令

好不容易才收到了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没想到100.08.12(五) 又收到"他"去提起通常保護令, "他"提通常保護令應該是為了離婚時可以把責任過失歸咎於我身上. 

由於我國對於離婚認定採有責主義,即誰的婚姻過失多,誰就要對離婚負較多過失責任,同時過失多者不能以重大事由主張離婚,一但被判離婚,過失少的一 方提出離婚損害求償,過失被認定多者就要賠錢.  因此, 我上網查了一下什麼是通常保護令.



以下資料來源: http://mypaper.pchome.com.tw/usa2250012/post/1320683555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為,所謂「家庭成員」。家暴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姻親、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等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而只要發生家暴,被害人便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聲請「通常保護令」要經過法院審理,以確認是否有家暴事實及核發必要。法院如認有家暴及必要時,便會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禁止或命相對人為特定行為的保護令:
一、禁止對被害人等實施家暴。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
三、命遷出被害人住居所。
四、命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 作場所等特定場所一定的距離。
五、定汽、機車及個人生活、職業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  
六、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內容及方法。
七、定對未成年子女會面的時地及方式。
八、命給付被害人租金或扶養費。
九、命交付被害人等的醫療、 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負擔相當的律師費。
十二、禁止查閱被害人等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等的必要命令。

至於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是自核發時起一年內,失效前法院可撤銷、變更或延長一次。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也可在通常保護令審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另被害人如有受家暴的急迫危險,檢警或主管機關還可用言詞、電信傳真等方式隨時來聲請 「緊急保護令」,法院受理後,如依聲請人陳述的事實足認有受家暴的急迫危險,就會在四小時內核發。又法院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時可不經審理,也可核發前述 一至六、十二、十三款等命令。至於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也是自核發時起生效,直到核發通常保護令或撤回、駁回聲請時才失效。 

       最後,相對人如違反保護令內有關:禁止實施家暴、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規定時,則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判三年。
 





2 則留言:

小蝦米 提到...

之前對方提通常保護令時,
法官說只要有明確事實通常會核發,
對方是在我們吵架時錄章,
指稱我有罵他,
雖然最後他撤回聲請了,
但目前離婚訴訟他還是有附上之前聲請的資料,
所以一旦提了,
就是增加對方在離婚訴訟時的籌碼

芳芳媽咪 提到...

小蝦米,

我們現在都在離婚訴訟當中, 讓我們互相鼓勵加油!

律師告訴我, 證據是最重要的, 否則空口說白話, 誰都會說.

他錄妳的音, 您也可以錄他的音啊!

聖經箴言第二十四章第10節:「你在患難之日若膽怯, 你的力量就微小.」

離婚過程中有很多心情的轉圜很難跟外人說, 但記得要勇敢, 害怕時哭一哭也是一種情緒的渲洩及出口.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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