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1年8月20日 星期六

早期療育--離婚官司--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

"他"在幾年前已密謀要離婚, 所以"他"也一直在進行他的脫產計畫...
也因此上網找了一些相關資料, 找到一個 pdf 檔, 讓我覺得很受用.

以下資料來源: law.moeasmea.gov.tw/upload/download_20_90411296.pdf

保全程序篇

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營業登記資料查詢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sp?xdUrl=/wSite/query/query01.jsp&ctNode=10818


***************************************************
另外也查到一篇文章提到"假扣押", 以下資料來源: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2,&job_id=58389&article_category_id=272&article_id=28206


如何防止債務人脫產?(一)----假扣押
文 /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問題】
一、假扣押有何重要性?為什麼要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二、哪些請求才可以聲請假扣押?
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四、應繳多少費用(裁判費、郵資)?
五、作業程序為何?

【解析】
欠債還錢,道德上理應如此,法律上也是於法有據。但是欠債還錢,還必須有錢可還才行,如果債務人身無分文,兩袖清風,任你運用法律的大斧,恐怕也無 用武之地。因此,討債行動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防止債務人脫產,將來執行才有實益。然而,所謂「兵不厭詐」,許多債務人千方百計進行脫產,常會採取邊談邊 跑策略,待你發覺有詐,恐怕對方早已脫產殆盡,屆時只能任你頓足捶胸,大罵不已!


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法律規定有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它是防止債務人脫產的手段,債權人應好好利用此一途徑。


一、假扣押有何重要性?為什麼要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當債務人欠債不還時,如果等到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再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可能因訴訟曠日費時,在法院判決勝訴確定聲請強制執行前,債務人早 已進行脫產,將財產隱匿或處分,到時候,債權人縱使獲得法院勝訴判決,也無法實現或滿足債權。為保障債權人日後強制執行的請求,在對債務人起訴或取得執行 名義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防止其脫產,俾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


二、哪些請求才可以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種類有很多,但並非所有的請求都可以聲請假扣押,債權人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請求,才可以聲請假扣押。玆分述如下:
(一)所謂「金錢請求」,是指以金錢的給付,作為請求之標的而言。例如請求給付票款、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請求交付買賣價款、請求給付貨款、請求給付工程款、請求給付租金等等,皆可聲請假扣押。
(二)所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是指請求的內容,原本不是金錢,但是可以用金錢請求來代替。例如甲向乙買房子,乙遲未將房子過戶給甲,甲經過 催告後,可以依法解除買賣契約,而向乙請求返還所收的價款,此時,原來不是金錢的請求(所有權移轉),就變成金錢請求(返還價金),甲當然可以就返還價金 的請求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


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聲請假扣押,應向下列法院聲請:
(一)本案管轄法院: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例如王先生對張太太請求返還借款, 張太太住在台北縣板橋市,王先生應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該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就是本案管轄法院,王先生即可以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又如陳火旺 簽發給阿土伯的支票跳票,阿土伯可以請求陳火旺給付票款,而該支票的付款地在台南市,阿土伯即可以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
(二)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應行假扣押標的物或權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則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 押標的所在地。如前例,張太太在台北市天母有棟房屋,王先生即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又如前例,陳火旺在高雄市上班,阿土伯也可 以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陳火旺對公司的薪資債權。 


四、應繳多少費用(裁定費)?
聲請假扣押裁定,應繳納裁定費新台幣一千元。


五、作業程序為何?
(一)撰狀:您可先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民事狀紙,撰寫民事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等。
2.請求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載明其價額,並應釋明之。
3.假扣押的原因,並應釋明之。
4.法院。
5.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6.證物:例如借據影本。
7.聲請(遞狀)之年、月、日。
8.具狀人簽名、蓋章。
司法院狀紙規則業已修正,債權人可向法院購買狀紙填寫,亦可自行以 A4規格白紙繕寫(參見後附書狀範例)。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填載亦可。
聲請假扣押之債權範圍,通常填載支票面額之金額,但如考慮擔保金之負擔或債務人財產的殘餘價值,而僅就支票金額之一部聲請者,亦無不可。
請求之事項第二項可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繳費:法院繳費處開單繳納裁定費一千元(收據綠色聯附於聲請狀內,紅色聯自己留存)。


(三)遞狀:
1.將聲請狀(附證物)用釘書機釘好,附上繕本、繳款收據向法院民事收狀處遞狀(有些法院另設有非訟中心或強制執行處收狀窗口,則向非訟中心或強制執行處收狀窗口遞狀)。
2.法院收狀後,會開收狀條交付遞狀人存查(有些法院會直接在聲請狀影印本或繳款收據紅色聯上蓋收狀章)。


(四)送達:遞狀後,靜待法院寄發民事裁定。法院作業時間略有不同,一般約七日內即可收到法院以郵局雙掛號寄送之民事裁定正本,於債權人聲請實施假 扣押(查封)前,法院並不會將裁定送達債務人。債權人收到法院之裁定後,即可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並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


(五)假扣押裁定的效力:假扣押一經法院裁定,債權人於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債 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不停止執行。應特別注意者,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超過三十 日,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只得重新聲請假扣押裁定。


(六)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實施:
1.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裁定內應記載債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三分之一),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全額),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2.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
3.債權人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為假扣押債權額之千分之八),聲請強制執行。
4.聲請強制執行須查報執行之標的物,並提出必要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謄本、地籍圖、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建造執照或稅籍證明、銀行存款帳戶帳號、服務機關的名稱及所在地)。
5.查封之程序,動產、不動產由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以張貼封條的方式查封,並囑託相關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於其他財產權(例如薪資債權、銀行存款),可發扣押命令或禁止處分命令。








沒有留言:

週訪客分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