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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早期療育--離婚官司--何謂保護令

以下資料來源: http://www1.cgmh.org.tw/wmchld/Home/index6.htm



●民事保護令種類
1.一般通常保護令。
2.一般暫時保護令。
3.緊急暫時保護令。


●保護令的內容
1.禁制令:
(1)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必要之聯絡行為。
2.遷出令:
(1)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
(2)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3.遠離令:
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4.決定令:
(1)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2)
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
(3)
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5.給付令:
(1)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
(2)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3)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

6.防治令: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7.其他保護令:
由法院斟酌發給。

●如何聲請保護令?
1.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或向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
2.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但緊急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3.每一聲請案件均須提出戶籍資料,或家長家屬間或事實上夫妻關係之可證明資料。
4.聲請保護令雖無時效之規定,惟為保護被害人自身安全及證據時效性,仍應儘速提出。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何?
1.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2.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3.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限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4.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保護令核發後有何保障?
1.保護令係法院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應遵守保護令規定。若違反保護令內容,如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者,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將已現行犯移送或函送,得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3.保護令聲請涉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故在88/6/24日前受暴狀況無法成為證據,聲請保護令。但若當事人的受暴事件發生在6/24以前,目前卻仍有受暴之虞,則可以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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