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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早期療育--離婚官司--言詞辯論

距離上次開庭100年11月已3個月了, 真的是感謝讚美主讓官司對小芳芳的療育影響降到最低, 上星期收到律師事務所傳真給我的開庭通知書上面記載的"期日種類"是言詞辯論而開庭日期是4月初.

對於不懂的事總要先研究一下, 一般我不會没頭没腦的去煩律師, 我會自己先上網找一下資料, 先了解一下這次開庭的重點是什麼, 畢竟攻防之間所需要準備的方向都不一樣(這些是和賴律師配合的這段時間所學來的.)   自己先了解一下, 然後跑一趟法院閱卷是必要的, 這樣才知道是否對照有提任何額外的事證資料.  這幾次開庭下來發現對照都會在開庭大約一個星期才故意把資料提給法院並且没有依法律規定把所提的資料函送一份給我的律師和我.


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故意讓我們在出庭時不知"他"提了什麼事證, 而且"他"會使用一些言語手段讓我們以為"他"手上握有什麼對我不利的證據, 已有二次是這樣, 開完庭後賴律師問我:"妳是不是...", 我回覆:"没有啊"並說明事情經過, 後來我們得到結論..."他"是故意的, 就好像"他"處心機慮要錄我的音, 終於在"他"製造事端下被錄到一次, 結果我說"九牛一毛"而"他"故意在錄音稿上打"xx毛", 讓人以為我罵了什麼髒話, 這一些在這次言詞辯論開庭我一定要把它整理出來.  把這種刻意製造誤導他人的手段攤在陽光之下.

也因此找到了以下資料...

以下資料來源: 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110027&article_category_id=1035&article_id=49307

「言詞辯論」與「言詞辯論期日」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訴訟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會合於法院,針對訴訟爭點,各別陳述「自我之主張」、「聲請調查證據、事實」,併行法律上之「攻擊防禦」、「陳述意見」等一切之程序上行為,稱之為「言詞辯論」,亦簡稱為「辯論」。
例如:原告通常先以書狀「聲明起訴主旨」(稱之為「訴之聲明」),辯論之重點、理由,既圍繞在訴之聲明主旨上;相對的,被告通常之主張與陳述重點,是「駁回原告之訴」,既主張原告之訴無理由,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言詞辯論期日,是判決前「集中審理的重點」,為何稱之為集中,就是使法官對於原、被告雙方之陳述、提出的證據,能一貫的集中聽取雙方辯論。
但是,在言詞辯論期日前尚有「準備程序」,顧名思義是針對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準備什麼?當然是準備「辯論的重點」或「辯論的爭點」及「應提出之重 要證據」,因原、被告雙方的立場通常是對立,須先經過法官的「闡明」、「爭點整理」,辯論時才不會偏離爭點,法官才能切中符合公平的「是」或「非」之裁 判。
在言詞辯論期日結束後,若無再行辯論之必要,法官即闡明「辯論終結」(若一次期日不能辯論完畢,則另定期日再行辯論),併宣告擇日「宣示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如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例如:被告未到場,原告可主張「一造辯論判決」(即由法院採取原告一方之主張,逕下判決),原告通常是訴之始作蛹者,自己若未到場,被告可簡單的、無須具備任何理由,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所有麻煩事情的解決都是需要智慧及冷靜的思緒來整理出合宜的方法, 主啊, 求您賜給孩子來自於您的智慧及力量, 讓孩子冷靜的處理並適當地把官司及小芳芳的療育做合宜切割並讓孩子亦能兼顧到姐姐芳芳的需求.  一切的事情都教托仰望在主手中, 求主掌權坐王, 孩子這樣禱告奉主耶穌的聖名求.  阿門.

如果您也是主內的弟兄姐妹, 請您為我們代禱.  感謝讚美主!


Pray Like a Child.  I want to be a teachable kid. 

聖經 詩篇第143篇第10節

求 你 指 教 我 遵 行 你 的 旨 意 , 因 你 是 我 的   神 。 
你 的 靈 本 為 善 ; 求 你 引 我 到 平 坦 之 地 。

Teach me to do you will for you are my God.
May your gracious Spirit lead me forward on a firm foo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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