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而"他"的謊報家暴之所以會成立, 依整個過程及資料歸納推測, "他"用的方式是謊稱有證人在現場目擊家暴, 而且是有三個人. 謊報家暴的內容是受攻擊, 攻擊方式是咬手指頭、手掌, 還有推人動作且長期遭受相對人捏造不實情事污衊辱罵、精神虐待.
2. 第二次"他"是在100年2月又到派出所做了第二次謊報家暴.
3. 第三次"他"是在100年3月5日又到派出所做了第三次謊報家暴, 而這天也是"他"預謀要對我出手的大日子, 在那天傍晚"他"上演了一場憑空捏造、子虛烏有的大陷害...說我攻擊"他"下體, 找了警察來家中並去驗傷, 那天我真得連碰都没碰"他"一下. 但"他"真得弄出了一張驗傷單且堅持告我刑事傷害.
4. 100.3.31 "他"即拿著上述資料及一些不實的指控到法院去訴請了離婚, 同時"他"也拿著這些資料到姐姐芳芳的學校去找學校的輔導老師 及校長...
當100年4月接到法院的資料才知道, 原來"他"是有計劃地策劃這一切, 在這之前...我完全不知道有謊報家暴的事情.
在"他"計劃謊報家暴及付諸執行的那一刻...我們之間已完完全全恩斷義絶了.
5. 事後, 我當然找了"他"所謂的證人詢問了一下, 其中二位均說没有這回事, 只有一位所謂號稱長老的基督徒, 一開始說當時不在場, 後來又改口說他老了, 不記得了. 真是好一個基督徒. 有損基督徒的行事為人.
6. 在我找了"他"所謂的證人詢問後, "他"又跑到派出所去要求更改筆錄, 把所謂的證人全部塗銷掉, 這是我去法院閱卷才發現的, 我拿給賴淑玲律師看, 賴律師說她當律師那麼多年没看過也没聽過筆錄可以改的, "他"一定是很驢...一定是驢到警察受不了才會讓"他"改, 要不然是不可能的.
其實這也是"他"慣用的手法, 把妳抹黑搞爛了...等事情真項大白時也為時已晚.
當初如果没有謊稱有證人, 我想"他"的謊報家暴是無法成立及通報的. 說真得, 事後要去驢警察而且要驢到警察受不了...這也不是一般人做得到的. 所以, 不知有没有人可以體會...有能力對別人精神暴力及言語虐待, 並在外裝得一副正人君子的樣子, 那美麗糖衣包裝下, 其實內在是敗壞到能讓人足以致命的毒藥.
幸好主耶穌一直都守護著小芳芳、芳芳和我. 感謝讚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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