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的正確寫法法律常識 相關內容
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是指當事人得以書信、函件等傳達方式表示意思,而郵局存證信函是目前最常使用方式之一。
寫「郵局存證信函」的目的,是要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文件,證明收件人確實已收受此信函,寄件人事後若有投訴(或申訴)、申請調解、訴訟等時可作為有利證據之一。
寫郵局存證信函的方式:
(1) 郵局存證信函須以雙掛號函件寄出。
(2) 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一式最少三份(份數視收件人人數而定),由寄件人、收件人、郵局三造各執一份。
(3) 寫存證信函為達到預期的效果,須掌握時機與重點。故應注意人(當事人)、事(事實經過)、時(發生時間)、地(發生地)、物(標的物)等重點。
(4) 信函內容應提到:「限收件人於x年x月x日前解決...,否則...」「限收件人於文到x日內予以處理,否則...」,限x日以七至十日為合理時日。
(5) 寄件人務必清楚寫明「目的」,例如要求企業經營者應合理解決的方式,如退貨、退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千萬不要含糊、不清不楚。
(6) 書寫完成後擬至郵局寄發,郵局承辦人員會從形式上加以檢查,如錯字、用印、日期等的填寫,檢查無誤後即受理寄出。
(7) 郵局掣給的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需妥善保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