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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把我們的案件拆解成二部份:
1. 若二造雙方都有離婚意願, 想辦法協調出雙方可接受的方案. 這部份的討論涵蓋了
(1) 小孩的監護權歸屬
(2) 小孩的扶養費金額及支付方式
(3) 小孩的探視權約定
(4) 贍養費的金額及支付方式, 這一部分需要有一方主動提出, 否則不會討論到.
2. 為了順利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委員把夫妻的財產分配這部份排除在家事調解之外, 這部份事後再由雙方任一方提出來進行法律訴訟.
我們的家事調解, 由於時間不足, 所以安排另訂時間再行調解. 希望能有周全的考量, 所以我上網找了一些協議離婚時應注意的事項:
扶養費部份:
子女的扶養費應該由誰負擔,如何計算?
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不論父母雙方是因為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都不會去影響到對小孩的扶養關係。
至於如何計算,如果是以「協議離婚」方式,那關於扶養費該給多少,就是由夫妻雙方去協議;若是以「裁判離婚」方式,端視給付者的經濟狀況而判定。若協議之後,該給付的一方怠於給付,他方可以依此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
目前有關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法院一般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以台北市為例一個月,約二萬六千多元,另有以當年度綜所稅扶養 親屬寬減額,即每人每月六千多元來計算子女扶養費者。再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載明付款期限: 例如每個月5號付, 且是付當月的扶養費. 有的相對人事後會坳是付上月的扶養費, 所以最好註明清楚.
*註明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未付時以年息?%來計算.
萬一事後拿不到撫養費,請問該怎麼做呢?
(以下資料來源: http://www.dalutong.info/archiver/tid-220601.html )
(1)如果確實是協議書,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的金額就是孩子到成年時的扶養費總額(這就是“如果有一期沒有付撫養費就可以視為完全到期”的意 思)。他收到支付命令後,若在20天內沒付錢也不表示抗議,你就可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如果他名下沒任何財產又沒收入,法院會發個債權憑證給你;只要你知道他有收入只是耍賴,就可用此債權憑證再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如果你說的協議書其實是調解筆錄的誤用,那麼,你就跳過聲請支付命令的程序,直接拿此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了。
(2)“如果有一期沒有付撫養費就可以視為完全到期”的意思就是說,假使有一期沒付了,從現在開始算到小孩成年的所有扶養費,你前夫就要一次付清,就享受不到分期付款的優惠了。
(3)扶養孩子是義務,他當然不可逃避付扶養費,就算他沒有錢,“付扶養費”還是他的義務,所以法院才會發給你債權憑證。讓你以債權人的身分隨時盯他的財務狀況。要注意的是,領有債權憑證5年後,如仍拿不到扶養費,記得要去法院重新領證,免得失效。
扶養費的問題,是很多離婚夫妻的問題,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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