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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幼照法初審通過 可望提前實施---2011/4/14

以下資料來源: 國語日報網站
http://www.mdnkids.com/info/news/adv_listdetail.asp?serial=72201

幼照法初審通過 可望提前實施---2011/4/14
楊惠芳/臺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簡稱《幼照法》),將目前的托兒所與幼稚園改名為「幼兒園」,負責兩歲到六歲幼兒的教育及照顧問題。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這是幼兒教育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可望從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教育部原訂幼托整合從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但因立委認為,應給教育部時間壓力,希望這項法案能儘快完成三讀,改為明年一月一日實施。不過,陳益興強調,實施時間還需要再協商。

陳益興指出,根據《幼照法》草案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及平價的教保服務,對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的幼兒,應優先提供適當教保服務,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文化不利或經濟弱勢的幼兒。

《幼照法》也規範,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隨車配置教保服務人員,或年滿二十歲以上的隨車人員,維護接送安全。

草案也明定罰則,幼兒園若進用不具教保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或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提 供不安全的設施設備等,除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將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到一年、停辦一年到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的處分。

另外,因應今年八月一日起實施的五歲幼童免學費就讀幼兒園政策,草案也賦予法源依據,明定政府對就讀幼兒園的幼兒,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幼兒教育及照顧重要變革

■主管機關
現制
‧托兒所由內政部主管。
‧幼稚園由教育部主管。
新制
‧統整為幼兒園。
‧由教育部統一主管。

■招收對象
現制
‧幼稚園為四到六歲幼兒。
新制
‧兩歲到六歲幼兒。

■設置條件
現制
‧托兒所可以直接設在三樓。
‧幼稚園設置地點須從一樓開始設立,不足才能往二樓及三樓擴充。
新制
‧設置地點為一到三樓,最高不得超過三樓。

■師資
現制
‧托兒所師資為教保員。
‧幼稚園師資須具備教師資格。
新制
‧照顧五到六歲幼童的師資,須具備教師資格。
‧照顧兩歲到四歲幼兒的師資 ,須具備教保員資格,另有助理教保員。

資料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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